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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1日
作者:陈庆     来源:上海市教育技术装备部

   2006年出台的《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装备规范(试行)》(后简称《规范》)在1998年《幼儿园装备标准》的基础上,内容和形式都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从《规范》的整体框架结构来看,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最为突出:
  第一,“总则”替代了“说明”。之前关于幼儿园装备的配备目录或装备标准开篇总是“编制说明”,而在《规范》中,“说明”改为“总则”,这符合国际惯例。“总则”中提出“本规范是上海市学前教育机构的通用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的装备,是实践保教任务、实现育人目标的物质技术保证”,这些规定提高了《规范》的法定地位,使其更具原则性、规范性和指导性。
   第二,突出了“安全”和“玩教具”这两个重点。《规范》中有单独的章节提出对装备的安全要求以及对玩教具的配备要求,从而突显安全与玩教具配备在学前教育机构中的重要性。突出“安全”是对“儿童权利”的尊重,而突出“玩教具”的配备,则是体现了“玩教具是儿童教科书”的理念。
   第三,增加“使用说明”来诠释《规范》,使《规范》更具操作性。“使用说明”可以使执行者更好地结合办园的实际情况,兼顾儿童的个性特点与办园特色,使《规范》在具有约束力和原则性的同时,更富有弹性、适用性和操作性。
  为了更好地贯彻《规范》,首先要正确理解《规范》中的具体规定和条款,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规范》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关于装备安全的具体要求
  安全是学前教育机构必须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学前教育装备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会给儿童的身心带来巨大的伤害,甚至会威胁到儿童的生命,如有的大型运动器械由于不安全造成儿童受伤甚至死亡,有的设备的尖角没有得到处理而碰伤儿童,有的儿童误食玩具上的油漆而致病,有的儿童把小玩具放入鼻中或口中造成窒息……这些由于装备的不安全因素所导致的问题,已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一)学前教育装备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1.学前教育机构的建筑本身
  建筑设计者们并不懂得学前教育原理,当他们在设计学前教育机构建筑的前期和建造过程中,如果没有了解学前教育的人员参与,有些建筑从设计初始就会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儿童的盥洗室入口很小,形成了一个“口袋型”,当儿童全部都去盥洗室时就容易产生安全问题,诸如此类的问题使得这样的建筑本身就“先天不足”,存在着不安全的隐患,后期还要进行大量的改造工作。
  2.设施设备本身
  设施设备的设计、选材、制造等一系列环节也存在着不安全因素。这些年,学前教育得到了飞速发展,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增加吸引了一大批资质不一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进入学前教育设施设备的供应市场,使得这个市场良莠不齐,每年“六一”前后由质监局报告的劣质玩教具设备不在少数。以幼儿园必须配备的儿童课桌椅为例,国家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对幼儿园的儿童课桌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相关的供应商对该标准了解甚少,他们的生产标准要么是凭感觉、凭经验,要么是听从幼儿园管理者的建议等,参照规范标准执行的较少。
  3.设施设备的使用过程
  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源自适用年龄范围不当或使用不当。如由于幼儿园的设备经费有限,在添置诸如滑梯之类的大型设备时,国外一种适合1~2个低幼儿童同时玩耍的家庭式塑料滑梯进入了采购者的视线,成为幼儿园小年龄儿童的玩具设备。虽然这种滑梯的质量很好,但是我国幼儿园的班级人数最少也在20人以上,当4~5个儿童同时玩滑梯时,危险就出现了。
  4.自制玩教具
  以往我们在自制玩教具时较多考虑的是节约、使用方便等要素,却忽略了对儿童安全有影响的其他因素。自制玩教具与成品玩具都有一个设计、选材、制作的过程,成品玩具有国家玩具安全检测机构把关,而自制玩教具引起的安全问题却很容易被忽视。
  如教师用包装家用电器的泡沫塑料制作玩具,剥离下来的泡沫粒子很容易被儿童吸入鼻腔和肺部,对儿童造成伤害;而使用药瓶、化妆品的空瓶子作为玩具,瓶中残留的化学成分并不容易被清除,会对儿童造成伤害;再如有的农村幼儿园为了体现乡土特色,把舂米机搬到了幼儿园,但其中重重的石头一不小心就会砸伤儿童,染布用的颜料中所包含的某些特定元素对儿童的身体健康有害等。
  (二)学前教育装备的安全要求
  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规范》综合了“建筑规范”以及“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中对机构设施设备的安全规定,提出了相应的安全要求。
  1.常规要求
  《规范》中首先提出了对安全的常规要求,如提出了安装安保设施和消防设施的要求,提出了对产品的安全认证要求,还提出了空气质量的监测要求。有些常规要求是幼儿园经常会忽视的,如“利用过道设置活动项目的,应优先考虑消防通道的特殊安全需要,为过道留有足够的净宽度”,中大型运动器械要安装在软质地面并且器械之间应保持不少于3米的相隔距离。
  2.特殊要求
  特殊要求主要是针对不同年龄以及装备特点而提出的特别要求。《规范》强调了装备必须考虑儿童不同年龄的行为反应水平和能力水平,把对年龄的特殊要求提高到了关乎儿童生命安全的高度。
  由于儿童的使用行为受年龄限制,《规范》中由此提出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的概念。《规范》中指出:“学前教育机构中自制的玩教具必须在设计、制作和材料等方面避免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下可能造成的伤害。”“正常使用”顾名思义就是儿童按玩具的操作说明,或按传统的、习惯的玩耍方式使用玩具;“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是指用拆卸、跌落或非推荐的方法使用玩具,包括组合玩具等儿童的正常自由行为。
  我们常会在玩具包装上看到“警告!内含小零件,不适合3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警示语,小零件虽然个儿小,但危险不小,很容易造成儿童窒息死亡。据北京儿童医院的一项统计表明,该院近五年来接治了五百多个因小部件进入食道的病例,其中不少就是儿童玩具的小零件。3岁以下的儿童不能使用带有小零件的玩具,《规范》中不仅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还提出了小零件的界定概念,即玩具上可以拆卸或经“合理滥用”脱落的部分,只要能放入小零件试验器(都是小零件。根据年龄不同,对玩具上的小零件也有不同的要求。

  由于儿童处于视觉、听觉、嗅觉、触觉等发育关键期,所以《规范》中提出“设施设备应注意保护儿童的视力、听觉、嗅觉等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的健康”,这些要求也是基于儿童的年龄特点提出的。
当前许多幼儿园把翻斗乐等器械搬进了教室,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不利于儿童呼吸,也不利于教师观察,当意外发生时教师无法进行及时的救助,这些设备虽然在社会上受到广泛欢迎,但并不适合在学前教育机构内使用。因此,《规范》中明确提出: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禁止使用不锈钢材质的运动器械。

  二、关于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一)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关于“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主要围绕户外活动场地和室内活动空间展开。《规范》中对户外活动场地提出了多样化的要求,场地多样化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功能多样化,另一个是材质多样化。功能多样化是指户外场地不再仅仅是体育活动的场所,而是能满足儿童运动、游戏、社会性活动、休闲等各种功能要求;材质多样化是指户外场地中应该软硬场地兼而有之,且排水良好,满足儿童每天使用的需要。
  由于当前学前教育机构的沙池建设和沙的材质选择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规范》特别对玩沙、玩水设施设备提出了具体的配备要求,尤其对沙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沙池应使用细软天然黄沙,避免使用白沙及经工业加工的有色沙,禁用石英砂等工业用沙”。
  室内活动空间包括活动室、卧室、盥洗室、小餐厅以及专用活动室等,每一个部分都增加了关于2岁以下儿童的基本配置要求,其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室内配置应注意品种多样性,如活动室既可以配备钢琴,也可以配备电子琴。
  配置应符合儿童发育的特点,如盥洗室中的洗手盆应与儿童的身高、手臂长短相符;坐便器应与儿童的身高、坐高相符;小班幼儿由于骨盆发育不完善,应该使用坐便器。
  专用活动室的设置应符合一定的要求:首先,专用活动室的数量应按3班1室的要求配置(即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要配置2间专用活动室),且必备多功能活动室;其次,专用活动室的内容应根据儿童兴趣和办园特色来安排,同时专用活动室的设置应能满足儿童在分班活动室中不能满足的兴趣发展和交往需求的空间要求;第三,专用活动室的面积大小应能容纳一次15名儿童同时玩耍的需要,《规范》中提供了较为常见的美术、结构、操作等3种专用活动室的配置建议供参考;第四,专用活动室的设备配备应符合其专用功能定位,且应添置分班活动室中难以放置的中大型玩具,专用活动室的玩教具数量应能满足一次15名儿童同时玩耍的需要。
  (二)玩教具的配备要求
  这里所说的玩教具包括采购的和自制的,《规范》中对儿童玩教具的配备要求分别以“2~6岁”和“0~2岁”两个年龄段呈现。其中,2~6岁儿童玩教具按照功能划分为十类:运动器械、运动玩具、扮演玩具、构造玩具、音乐戏剧玩具、美工工具材料、益智玩具、阅读视听玩具、科学探索玩具、玩沙玩水玩具。每一类玩教具的配备要求都包括:功能描述及规格要求、品种要求和数量要求、3岁和3岁以下儿童的特别要求。
  1.功能描述及规格要求
  如对于“运动器械”的功能描述是:具有攀、爬、滑、钻、荡等单一功能的运动器械。它的规格要求为:攀登架和滑梯限高2米,滑梯地夹角为34~35度……攀爬物的绳结直径不小于12厘米等。
  2.品种要求和数量要求
  现代教育观、儿童观都提出了儿童自主建构、探索学习的理念,因此《规范》中对于设备的品种和数量要求的规定较为灵活,不再用表格的形式加以限定,但是规定了每次活动时的使用数量,如规定满足15名儿童同时使用,这是满足分组活动或区域活动的需要;满足30名儿童同时使用,就是指集体活动的需要;满足6名儿童同时使用,就是指个体教育和小组活动的设备数量要求。幼儿园可以根据活动要求以及幼儿园的规模对规定的数量进行调整,以有效地实施配备。
  关于玩教具的品种,《规范》中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各种玩教具的品种名称,几乎涵盖了该类设备的所有品种范围。如对“益智玩具”的品种要求为:配备用于发展儿童感知觉、发展观察、记忆、想象以及发展比较、分类、配对、排序、判断、推理等思维能力的智力玩具,只要是发展这些思维能力的玩教具都可以使用,但最低标准为“配备不少于4~6种的智力玩具”。此外,对于必须配备的设备《规范》中也明确加以说明,如“构造玩具”中规定“木制几何形积木为必备”。
  3.3岁和3岁以下儿童的特别要求
  当某一类玩具的配备要求中涉及到关于3岁以下儿童的特别要求时,会在最后一条特别指出。如“3岁和3岁以下儿童的运动器械以单一功能的小型运动器械为主”。
  关于0~2岁幼儿玩教具的配备要求,《规范》中没有笼统地规定这一年龄段需要什么设备,而是根据年龄特点再将其分为3个阶段:0~6个月、7~12个月、1~2岁,然后分别针对这3个年龄阶段的特点,提出了不同的玩教具配备要求。

  《规范》中对学前教育机构装备的配置、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这些要求由于操作性强,可以帮助广大的学前教育工作者在购置设施设备及玩教具时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学前教育装备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保障儿童生命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发展的有效工具。
希望《规范》能成为所有学前教育工作者的行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