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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DAP方案的发展历程及其对我国幼儿园课程改革的启示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03日
作者:张家政杨晓萍     来源:西南大学
 
    [摘要] 本文探讨了美国《0~8 岁儿童适宜发展课程》方案的兴起与发展, 对该方案前后两个版本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比较, 对其所受到的批评以及回应进行了梳理, 以期为我国的幼儿园课程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 《0~8 岁儿童适宜发展课程》; 全美幼教协会; 幼儿园课程标准
 
    《0~8 岁儿童适宜发展课程》( Developmentally Appropriate Practice in Early Children Programs Serving Children from Birth through Age 8, 以下简称 DAP) 是由美国公认的具有专业代表性的幼儿教育专业团体——全美幼教协会(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 of Yong Children, 以下简称 NAEYC) 于 1987 年正式声明的一套幼儿教育准则( Bredekamp, 1987) , 并在 1997 年进行了一次修订, 美国许多州政府教育局将 DAP 作为政策决定、评价和辅导本州幼教机构的标准, 以指引该州幼教质量前进的方向。DAP 对美国的幼儿教育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本文对两个版本的 DAP 进行比较, 以期为我国幼儿园课程改革提供借鉴。
 
    一、DAP 的缘起
 
    1957 年, 苏联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卫星, 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 美国教育界开始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在上世纪 70 年代到 80 年代间, 美国兴起了一股“回归基础( going back to the basics) ”的潮流,希望通过教育改革促进学生学业成就的提高, 以赶上其他国家的科技发展。为了反对早期学业压力,凸现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中学教育的差别,NAEYC 认为很有必要建立一套标准作为幼儿园教育质量评定的依据。从 1984 年 7 月开始, 全美幼教协会管理委员会 ( Governing Board of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 of Yong Children) 开始研发适宜四岁和五岁幼儿的教育课程。在 1985 年由Bess- Gene Holt 起草的概括性声明中, 将服务年龄改为零至八岁儿童, 随后全美幼教协会决定动员全美著名的幼教学者及经验丰富的幼教人士, 着手整理幼教文献和相关研究, 经过两年的努力, Spodek对所有的研究报告进行了整理, 于 1986 年在Young Children 杂志上登载了《0~8 岁儿童适宜发展课程》, 从此, DAP 方案引起了许多幼教同行的关注。
 
    1987 年, NAEYC再度针对DAP发表声明( Bredekamp,1987) , 当时发行的 DAP 立即成了幼儿教育界倍受重视的参考读物, 在美国幼教界还形成了一股很浓烈的研究热潮。NAEYC 发表立场声明,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幼教机构在寻求认证时有依据可循; 同时, 强调幼儿园课程设计必须建立在对幼儿发展的认识与了解的基础上。该年出版的DAP 到 1996 年已经再版了 12 次。
 
    二、DAP 的主要观点
 
    (一) 1987 年版 DAP 的主要观点
 
    在 1987 年出版的 DAP 中, 明确指出其理论是建立在以下两个方面的: 第一, 幼儿通过具体的、游戏导向的方式进行学习最有效; 其二, 幼儿园课程应随时修改以符合幼儿的需要, 而不是去要求幼儿调整自己以适应某一特定课程。
 
    全美幼教协会将幼儿做了零至三岁、三岁、四至五岁、五至八岁等四个年龄阶段的划分,“适宜发展”的定义主要是由两个向度来决定的: 其一是年龄的适宜, 即幼儿的生理、心理、社会性及认知的发展都具有顺序性与阶段性, 幼儿教师需要根据幼儿的具体发展阶段来设计学习环境、安排学习内容与教学方法; 其二是个别差异的适宜, 即每一位幼儿的身心发展都会受到成长的环境、人格特质、学习方式、家庭等因素的影响, 从而造成幼儿之间的个别差异。指导方针有四:( 1) 课程——课程应该覆盖幼儿的所有发展领域, 课程内容的选择要建立在教师对幼儿的观察与记录基础上, 教师必须准备环境, 并通过具体的、与幼儿生活有关的活动, 提供给幼儿与成人、其他幼儿、材料交互作用的机会。此外, 教师必须设计较宽广的学习范围, 并时刻准备迎接幼儿所展示的与众不同的兴趣及技能, 通过提供多样的材料, 增加活动的复杂性, 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地给予幼儿挑战的机会。( 2) 成人与幼儿的互动——教师对幼儿的需要和兴趣要快速做出反应,当幼儿显示出不适当的压力时, 要提供给他们减压的机会和活动, 同时, 给予言语鼓励, 发展幼儿的自尊、接纳与自控。( 3) 家庭与课程间的关系——父母双方皆有责任和权利照顾并教育幼儿, 鼓励家长来园观察和参与幼儿的活动, 保持家园联系, 教师应给予家长分享幼儿成长经验的机会。( 4) 幼儿发展评价——发展的指标是基于常模评定的, 并不一定适合特殊情形下的幼儿, 因此, 在评价时要参考教师和家长的观察资料, 运用观察和评价来辨别有特殊需要的幼儿, 并为他们设计课程。
 
    (二) 1997 年版 DAP 的主要观点
 
    NAEYC 在对 1987 年版 DAP 进行反思和检讨的基础上, 形成了 1997 年版 DAP。
 
    经过修订后的 1997 年版 DAP 将幼儿年龄重新区分为零至三岁、三至五岁、五至八岁等三个年龄段。修订版中对 DAP 的定义也重新做了诠释, 强调专业的幼儿教师在决定什么教育方法是对幼儿最有益的过程中必须具备这样三种知识: 幼儿发展和学习适宜性方面的知识; 关于幼儿个体差异方面的知识; 关于社会、文化背景方面的知识。在修订版中, 强调课程必须注重孩子整体的发展, 因此在进行教育决策时, 必须遵循一些指导原则, 方能进行整合性的教育。而整合性的教育则包含五个要素:创造一个充满关怀的学习环境; 增进幼儿的发展与学习; 建构适当的课程内容; 评价幼儿的学习与发展; 与家庭建立双向的沟通关系。在修订版之前, 许多的幼儿教育人士及学者认为, DAP 方案中的教师是消极、被动的, 甚至意味着幼儿的“发展”就是课程。在修订版中, NAEYC 特别声明: 所谓的“发展”, 是指幼儿教育的专业人员决定适宜幼儿教育及教育决策的结果; 声明中所提及的适宜及不适宜仅仅是提供给教师做一个决策上的参考, 而非僵化的判断标准; 在教学过程中, 所做的决定应该要视教师对于幼儿实际的了解而定,不能照本宣科( Bredekamp, 1997) 。表 1 可以让我们更加明确地了解 DAP 初版与修订版之间的差异。
 
表 1 两个 DAP 版本主要观点比较
 
初版(1987)
修订版(1997)
适宜发展课程的定义
适宜发展课程是指年龄适宜性和个别差异适宜性
适宜发展课程是指幼教专业人员根据三方面的重要知识, 决定适合于孩子福祉及教育的决策过程和结果
基础知识
以儿童发展知识为主
儿童发展学习、个别特性及经验、社会与文化环境的知识
对儿童发展的强调
一般儿童发展特性
一般儿童发展特性、个别儿童的独特性、社会文化的影响
年龄层划分
以年龄层区分(0~3 岁, 3岁, 4~5 岁, 5~8 岁)
以年龄层区分(0~3 岁,3~5 岁, 5~8 岁)
课程关注
重视课程实施的现状
重视课程决策的思考过程
判别准则
用两分法来判断发展适宜或不适宜
以教师做决定时所运用的知识来判断其实践是否发展适宜
 
 
    三、DAP 所受到的批评及回应
 
    DAP 发表后, 陆续有学者对其做出评论。Spodek( 1991) 提到, 具有幼教意义的课程, 除了内容要符合孩子的发展外, 也要能反映社会文化的价值观和幼儿使用的知识本质。O’Brien( 1996) 认为,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有文化差异的概念。另外有学者站在文化的角度, 认为大部分从事 DAP 研究的都是白人, 这样的研究将导致适宜发展课程仅适用于美国白人及中产阶级的孩子, 是一个保护白人及中产阶级孩子的课程。Fowell&Lawton( 1993) 在 Early  Childhood Research Quarterly 期刊上, 针对 DAP 提出了三点看法:( 1) Bredekamp 主张在早期幼儿教育适宜发展二分法的观点里不应有教师主导教学及鼓励以幼儿为中心这两个概念, 这是偏颇的。( 2)NAEYC 在描述 DAP 的适宜与不适宜的问题上, 是一种强迫性的选择方式, 这样的二分法是相当极端的。( 3) 课程不应只以“发展”为基础, 应当同时植根于“学习”中。此外, 在运用 DAP 作为教师自我评价的依据的研究显示: 少有教师将 DAP 运用在自己的教学评价上, 主要原因是, 在 DAP 实施的方法上, 每个标题都相当模棱两可, 并有很多的重叠词, 让教师进行自我评价时产生疑虑。Eunsook( 1994) 在强调文化的重要性时, 更将 DAP 延伸成“发展和文化适宜课程”( Developmentally and Culturally Appropriate Practice, 简称 DCAP) 。
 
    归纳起来, 大致有这样几种批评意见:( 1) DAP仅建立在发展的观点上, 没有考虑以学习为基础。( 2) DAP 采用了适宜与不适宜的极端的二分法, 是一种强迫性的选择方式。( 3) DAP 缺乏在文化和种族上的适宜性考虑, 从文化的角度来看, DAP 并不适合社会经济背景特殊的孩子。( 4) 实施 DAP 的教师在教学中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针对这些批评, NAEYC 作了这样一些回应:( 1) NAEYC 认为, 关于儿童发展的知识, 并不仅限于“年龄与发展”的知识, 在修订版中强调了学习的重要性。( 2) Bredekamp 认为, 使用两分法来让幼儿教师判断适宜与不适宜, 目的在于协助教师较容易地去区分何种教育方式较为恰当, 也可让幼儿教师在无法决定时, 有一个基本的参照。在修订版中仍坚持使用二分法, 其主要原因是, 对照表可以作为幼儿教师的参照工具, 提倡正确的教育理念, 尽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但可以提供好几种教育现象的正确观念, 并方便幼儿教师理解概念, 鼓励幼儿教师利用对照表反思、辩论、切磋, 并非照单全收。同时, NAEYC 也对此再度声明, 在参照的过程中, 教师做决定时仍需要运用专业的知识来判断当下的实施是否适宜。( 3) 许多研究者都曾指出 DAP 仅适用于某些文化下发展的幼儿, 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幼儿。在该部分的批判上, NAEYC 在 1987 年将文化的差异视为个体差异的一环, 在 1997 年的声明里,特别将社会文化知识纳入教师必须具备的三项知识之一。( 4) NAEYC 指出, 在发展适宜的课程时,教师们所扮演的角色是引导孩子主动地介入课程的学习, 有别于以往全由教师主导的课堂教学, 但并不是指教师放弃所有责任, 教师的角色并非被动教学, 而是等待时机, 随时介入。
 
    四、DAP 对我国幼教课程改革的启示
 
    NAEYC 所声明的 DAP 强调课程设置的准则、幼教机构与家庭的关系与互动、教师及家长与幼儿互动的方式以及评价幼儿发展的要点。在1997 年版的 DAP 方案中强调了教师的专业决策角色。从这些可以看出, DAP 的施行有两个基本的假设: 一是只要教师把握住了 DAP 所建议遵循的原则, 无论教学内容是什么, 都应该是适宜幼儿发展的课程; 二是幼儿教师是专业人员, 是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 他们必须根据幼儿的实际情况去安排、决定适宜的学习经验。
 
    2001 年我国教育部颁布了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试行)》作为指导幼儿园课程的政策性文件,明确了幼儿园课程分为五个领域, 分别是健康、语言、社会、科学与艺术, 指出了各领域的课程目标、内容与范围, 使得我国幼儿园课程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试行)》的精神来组织实施并评价, 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试行)》对于“为什么要这样教”和“如何教”却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要点, 使幼儿教师有一种可触而不可及的感觉。当幼儿教师依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试行)》去设计幼儿园课程时, 往往受到课程标准所罗列的要点与要求的束缚, 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从现有的教学环境中去选择课程资源以及缺乏考虑幼儿的个体兴趣与需要。
 
    DAP 方案告诉我们, 在定位国家的幼儿园课程政策与改革时, 应该考虑这样几个问题:( 1) 在一个地域宽广、文化差异巨大、民族众多的国度里, 是否应该只设置一套课程标准来规范我国的幼儿园课程?如何结合我国的国情, 制定出行之有效、适用于本幼儿园的课程标准? ( 2) 在幼儿教师专业素质亟待提高的背景下, 什么样的课程政策才能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 并使之持续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