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民办园的公益性难题如何破解

作者:杜燕红  来源:中国教育报(2011-6-1)  阅读数: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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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程中,民办幼儿园已经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力量。2009年,我国民办幼儿园的总数已达到8.93万所,占全国幼儿园总所数的64.6%,在园幼儿数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43%。在许多民办园举办者以经济利益为主要驱动力的情况下,如何鼓励民办幼儿园回归公益性,支持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大力发展,是我们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正视并努力解决的难题。

  ■杜燕红 

  民办学前教育不仅是我国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我国民办教育的主体部分。但目前,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美誉度参差不齐、正面评价有待提升,深究其中缘由,民办幼儿园公益性的弱化是一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些民办幼儿园以营利性为目的虚高收费,举办者尚不能从学前教育公益性的角度谋划民办幼儿园可持续发展之路;在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过程中,一些所谓最新理念的虚假宣传、忽悠家长的现象不时出现,难以做到优质优价;无序竞争,导致部分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水平不高,无法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公益性应该是也必须是学前教育事业追求的价值取向。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内地民办幼儿园快速发展的历史较短暂,对于民办幼儿园公益性的探索及积累的经验较浅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他国家和地区破解民办幼儿园公益性方面的探索思路和措施,应该能够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从而推动我国内地民办幼儿园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用法规引导民办园提供公益性服务

  公益性历来是教育的根本属性。考察学前教育事业的发端,世界上第一所托幼机构的诞生就具有慈善性、救助性的特点,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将之视作典型的社会公益事业,并予以保障。法国根本大法《宪法》(1958年)作为最上位的法律条款,对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教育性质明确定位为:“各个阶段教育”具有“公共性、义务性、免费性和世俗性”。法国《教育法典》第L211条(2000年)指出教育是国家公共事业,其组织和执行由国家予以保证。《教育指导法》强调教育是国家最优先发展的公共事业,公共教育事业应有助于帮助受教育者实现机会平等,而不论其社会地位、文化或地理背景如何。法国国会颁布的《地方自由和责任法案》也进一步从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角度对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教育事业作出规定,明确提出“教育具有国家公共服务的性质”。迄今为止,法国已颁布实施并持续生效的学前教育及相关教育法、法令多达40余部,切实维护和保障学前教育的性质与地位。

  1997年,葡萄牙政府颁布《学前教育框架法》,将三类幼儿园(慈善性保育取向的私立幼儿园系统、公立幼儿园系统、非慈善性私立幼儿园)统整为全国统一的学前教育系统。《学前教育框架法》赋予所有幼儿园承担教育和保育两种职能,并明确规定不管是公立还是私立幼儿园,履行教育职能的时间每天不低于5小时,每天上午9时前和下午3时半以后,幼儿园主要履行保育职能。葡萄牙中央政府重视发挥各类民办幼儿园的作用,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学前教育体系,对其实行调控,并大幅度地资助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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