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残疾婴儿和学步儿早期干预计划”旨在为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提供早期干预服务,以满足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及其家庭的特殊需要。“残疾婴儿和学步儿早期干预计划”的重要特点是免费性、普及性和全纳性。已有研究表明,美国“残疾婴儿和学步儿早期干预计划”的效果是积极的。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逐步采取残疾婴幼儿早期干预措施尽可能为残疾婴幼儿的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婴儿;学步儿;早期干预计划;美国
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对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问题,各地建立起许多为残疾儿童服务的早期诊断、早期训练中心。但是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为残疾儿童提供的早期教育服务还有待加强。本文详细论述美国“残疾婴儿和学步儿早期干预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旨在为发展我国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服务提供借鉴。
一、早期干预计划的出台
直到上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仍有一半以上的残疾儿童没有享受到适当的教育服务。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美国国会于1975年通过了《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要求各州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免费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并确立了零拒绝、非歧视性评估、适当教育、最少限制环境、适当核查程序和家长参与等六条原则。[1]该法案的实施,促进了美国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服务的完善。1976年美国有371万名残疾儿童接受了公费特殊教育,到1980年接受公费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人数上升到418万,1990年为481万,1998年增加到630万。[2]
但是,1975年颁布的《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中的全体残疾儿童只是指3~21岁的残疾儿童,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的特殊教育服务仍然没有得到法律保障。直到1986年,美国国会对1975年的《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进行修正,通过了《99-457公法》,要求各州逐步建立全州范围的、综合的、多学科和多部门合作的早期干预计划,即“残疾婴儿和学步儿早期干预计划”(the Early Intervention Program for Infants and Toddlers with Disabilities),以满足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及其家庭的特殊需要。该法案颁布后,美国各州先后申请实施这一“残疾婴儿和学步儿早期干预计划”。至1994年9月底,美国所有州都开始全面实施这一干预计划。[3]
1990年,美国国会修订了《99-457公法》,颁布了《残疾个体教育法》,后来又对《残疾个体教育法》进行多次修正。目前最新的版本是2004年的《残疾个体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4]需要强调的是,所有修正案都保留了早期干预计划的条款,而且愈来愈重视加强这一条款。
二、早期干预计划的目的
《残疾个体教育法》清楚地阐述了早期干预计划的目的。早期干预计划的目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通过早期干预来促进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的发展,从而把他们发展滞后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2)努力改善早期干预的康复效果,把残疾婴幼儿进入学校后的特殊教育需要降到最低程度,从而降低社会和学校为学龄儿童支付的特殊教育开支。(3)尽可能提高残疾婴幼儿成年后独立生活的能力,把他们进入收容所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4)提高家庭满足残疾婴幼儿特殊需要的能力。[5]
三、早期干预计划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提供者
《残疾个体教育法》规定,早期干预计划的服务对象包括以下三类0~3岁的婴幼儿(即月龄36个月以下的婴幼儿):(1)通过适当的诊断程序和工具确诊的具有以下五种情况中的一种或多种的婴幼儿及其家庭:(a)认知发展滞后;(b)生理发展滞后;(c)交流能力发展滞后;(d)社会发展或情绪发展滞后;(e)适应能力发展滞后。(2)通过适当的诊断程序和工具确诊的具有可能导致发展滞后的生理或心理症状的婴幼儿及其家庭。(3)高危(at risk)儿童,即那些被诊断为具有可能导致发展滞后的生理或心理问题的婴幼儿,如出生时体重过低等。各州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为高危儿童提供早期干预服务。[6]《残疾个体教育法》还规定,一旦确定某个3岁以下婴幼儿需要接受早期干预,专家小组就要在家长的参与下为该婴幼儿制订一份书面的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然后根据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提供相应的服务。
早期干预服务主要包括家长培训、家长咨询、婴幼儿特殊教学、婴幼儿言语和语言训练以及各种婴幼儿生理、心理康复治疗等内容。从已有资料来看,最常见的早期干预服务是婴幼儿特殊教学和言语训练,听觉矫治则比较少见。[7]
早期干预服务必须由包括特殊教育教师、言语训练师、生理治疗师、心理学家、护士、营养师、动作训练师等在内的专业人员提供。[8]
四、早期干预计划的经费
“残疾婴儿和学步儿早期干预计划”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它的免费性,因此该计划必须有相应的政府拨款作为经费支持。近20年来,美国联邦政府不断加大对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早期干预计划的财政支持力度。2005年联邦政府拨款已增至4.4亿多美元,与1987年的5000万美元相比,增长了8倍(见表1)。但是,相对于全国20多万名需要接受早期干预服务的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来说,联邦政府的拨款还是有限的,平均每个婴幼儿每年只能获得不足2000美元的财政支持,难以满足早期干预计划的实际开支需要。例如,美国教育部最近组织了一项全国性调查,发现在早期干预计划中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的平均花费为每人每月916美元。也就是说,在早期干预计划中每个婴幼儿每年平均需要花费约11000美元。因此,美国联邦政府只能承担30%左右的早期干预计划费用,各州和地方政府才是早期干预计划费用的主要承担者,承担着70%左右的实际开支。
表1 早期干预计划拨款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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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年度 |
拨款(美元) |
|
1987 |
50,000,000 |
|
1991 |
117,10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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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
253,152,000 |
|
1997 |
342,551,895 |
|
2000 |
367,312,486 |
|
2003 |
424,659,880 |
|
2005 |
440,800,000 |
①资料来源: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The 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The 18th report[R].Washington ,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96:44;The 21st report[R].Washington,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99:A-221;The 23ed report[K].Washington,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2001:A-360;The 26th report[R].Washington ,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2004:768。
五、接受早期干预的人数
早期干预计划的另一重要特点是它的普及性,这主要反映在参与人数上。从表2可见,1987年以来,美国接受早期干预的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的人数持续上升,1987年时还不足3万名,1994年猛增到16万多名,1999年突破了20万名,2003年已有近27万名,占3岁以下婴幼儿总数的2.2%。根据美国教育部有关专家的分析,接受早期干预的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人数不断上升的原因首先是社会和家长对早期干预重要性的认识日益提高,其次是各州早期鉴别的相关制度越来越完善。
表2 接受早期干预的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人数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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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接受服务人数 |
全国3岁以下婴幼儿人口数 |
占同龄人口比率 |
|
1987 |
29,717 |
|
0.3% |
|
1994 |
160,889 |
11,714,659 |
1.4% |
|
1995 |
172,234 |
11,552,698 |
1.5% |
|
1996 |
181,504 |
11,424,715 |
1.6% |
|
1997 |
192,469 |
11,362,331 |
1.7% |
|
1998 |
184,362 |
11,350,630 |
1.6% |
|
1999 |
202,718 |
11,417,776 |
1.8% |
|
2000 |
229,150 |
11,482,486 |
2.0% |
|
2001 |
242,255 |
11,698,804 |
2.1% |
|
2002 |
265,549 |
11,897,408 |
2.2% |
|
2003 |
269,596 |
12,048,310 |
2.2% |
①表中为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统计数字。资料来源: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27th annual(2005)report to congres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R].Washington,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2007:10。
另外,由于许多残疾是在婴幼儿的生长过程中逐步表现出来的,如言语发展滞后要到1~2岁时才能被鉴别出来,因此,年龄越小,被鉴别为患有残疾的比率就越低。美国也不例外。例如,2003年美国接受早期干预服务的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人数分别是:小于12个月龄的为37122名,大于等于12个月龄但小于24个月龄的为83666名,大于等于24个月龄但小于36个月龄的为145840名,分别占相应年龄段全国总人口数的1.0%、2.1%和3.6%。[9] 1987年,我国对残疾儿童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结果表明:在3岁以下婴幼儿被调查群体中,残疾婴幼儿占1.41%。[10]2001年,我国又对0~6岁婴幼儿群体的残疾儿童状况进行了全国性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在小于12个月龄、大于等于12个月龄但小于24个月龄、大于等于24个月龄但小于36个月龄的婴幼儿群体中,残疾婴幼儿分别占0.75%、1.04%和1.27%。[11]虽然美国和我国对残疾和发展滞后的定义存在一些差别,但也有许多共同之处,双方对智力障碍、听觉障碍、视觉障碍和情绪障碍等类残疾的定义都比较接近。所以,参照我国的调查数据,我们可以断言,美国绝大多数被确认的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都接受了完全免费的早期干预服务。换言之,美国已经普及了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的免费早期干预服务。
六、实施早期干预的环境
早期干预计划的第三个重要特点是日益重视和强调全纳教育。根据美国教育部的分类,实施早期干预服务的环境有七类:(1)残疾婴幼儿家里。(2)专为残疾婴幼儿设计的项目环境。(3)残疾婴幼儿服务机构。(4)为正常婴幼儿设计的项目环境。(5)医院住院部。(6)婴幼儿住宿机构。(7)其他环境。[12]其中前三类是最主要的实施早期干预服务的环境。目前90%以上的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是在前三类环境中接受早期干预服务的(见图1)。
图1 实施早期干预的环境②
②资料来源: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The 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The 15th report[R].Washington,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93:61;The 18th report [R].Washington,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96:52;The 24th report[R].Washington,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2002:5;The 26th report[R].Washington,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2004:8;The 27th report[R].Washington,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2007:14。
从全纳教育的理念出发,《残疾个体教育法》特别强调应当尽最大可能在自然环境下,尤其是在残疾婴幼儿家里为其提供早期干预服务。如图1所示,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在家里接受早期干预服务的人数比率1990年是41%,1997年上升到59%,2002年已达80%。与此相对应,在残疾婴幼儿服务机构等环境中接受早期干预服务的残疾婴幼儿人数则逐年大幅度下降。
七、早期干预的效果
许多研究表明,早期干预的效果是积极的。例如,研究人员对参加早期干预项目的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的交流能力进行了追踪调查,结果发现:在开始接受早期干预时,只有19%的残疾婴幼儿与人交流情况良好,26%的残疾婴幼儿与人交流情况基本良好;在经过大约两年的早期干预之后,能与人良好交流的残疾婴幼儿的比率提高到了42%,基本良好的比率也提高到了36%。另外,59%的残疾婴幼儿的言语表达能力有了明显提高。[13]再如,美国教育部最近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全国性调查,请家长评价早期干预对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及其家庭的影响。结果表明,76%的家长认为早期干预对他们的孩子帮助很大,另有20%的家长认为对孩子有帮助,只有4%的家长认为没有什么效果。早期干预对残疾婴幼儿家庭的影响也是十分积极的:59%的家长表示早期干预为他们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好处,另有23%的家长表示早期干预为他们的家庭带来了一定的好处;同时,85%的家长报告说他们学会了如何关注孩子的基本需要,64%的家长报告说他们学会了如何帮助孩子学习和发展。[14]总之,早期干预的效果是积极的,不仅有益于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的发展,也有益于残疾婴幼儿家庭的发展,对社会的和谐发展颇有助益。
八、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所述,1986年以来,美国已经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为所有O-3岁残疾婴幼儿提供早期干预服务,并且由政府承担全部费用。我们知道,美国正常儿童的学前保育和教育主要是父母的职责,由家庭负担约60%的保育和教育费用。[15]相比之下,可见美国政府对残疾婴幼儿早期教育的高度重视。美国政府这样做的目的不仅是出于人文关怀,同时也是为了减轻社会的长远负担,具有社会投资的性质。通过各级政府的努力,美国“残疾婴儿和学步儿早期干预计划”迅速普及,几乎所有被确诊的残疾婴幼儿都得到了早期干预服务,早期干预效果显著。
和美国类似,我国也有一个数量很大的残疾婴幼儿群体。由于特殊教育(或康复服务)费用比正常儿童的教育费用高很多,因此目前我国6~14岁学龄阶段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只有63.19%,大大低于此年龄段全国儿童的平均入学率97%,[16]残疾婴幼儿接受的特殊教育服务就更少了。因此,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的早期特殊教育不能只依靠残疾婴幼儿家庭,它需要全社会的扶持和帮助。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可能使残疾婴幼儿群体得到尽可能恰当的康复服务和发展机会。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把残疾婴幼儿的教育和康复放在绝对优先地位的做法,为0~3岁残疾婴幼儿提供免费或以公费为主的早期教育和干预服务。这样做不仅体现了国家的人文关怀,有益于残疾儿童的发展,还可以减轻社会的长远负担,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虽然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实力上与美国有一定的差距,但是我们可以先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试点,然后逐步向全国推广,尽可能为残疾婴幼儿的发展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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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N].经济日报,2007-5-2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