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取保证金?单方终止合同?
国家法律早已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向求职者收取金、保证金等,但是违规收取的事情却在我们身边不断发生。近日,本报接到曾担任幼儿教师的郭晋(女)的投诉,反映位于阳泉开发区的东方幼儿园收取了自己2000元的培训保证金,半年来多次讨要,院方一直不给。
当天上午8时,记者和23岁的郭晋一同来到位于开发区的东方幼儿园。郭晋介绍,高中毕业之后,她2005年9月来东方幼儿园应聘。幼儿园要求郭晋草签了一份培训合同,并交纳了2000元金,之后郭晋开始了为期半年时间的培训。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培训期间,幼儿园不给培训人员发工资。
2006年3月培训结束,郭晋走上了保育员的工作岗位,但每月生活费只有300元,根本达不到阳泉市明确规定的五百多元最低工资标准。正式工作了半年之后,有上进心的郭晋并没有盼到幼儿教师资格证的考试。她从园方获悉,要想拿幼儿教师资格证,高中文凭不行,必须有大专以上的文凭。工作前途渺茫,郭晋便萌生了离开的念头。2006年10月,她正式离开了东方幼儿园。离开之后,郭晋多次向幼儿园讨要自己的2000元金,但是幼儿园始终不给,来来回回跑了六七次了,一直没有结果。
上午9时许,记者一行见到了东方幼儿园的田梅园长。田梅园长承认招聘时收取应聘人员的2000元金。但她解释,幼儿园开始和他们签订的是培训协议,根据培训合约,前期培训期是脱产培训半年,不发工资,2000元金是培训费。由于郭晋单方面终止合同,给幼儿园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损失应该由其承担,所以她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园方不给退还保证金“没有任何问题”。
记者注意到,幼儿园和郭晋签订的合同上注明:在培训期间,乙方以各种理由提出终止培训的,2000元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等许多“霸王条款”。
郭晋和同事王朝霞之后向阳泉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了此事。劳动监察部门很快立案进行调查,经过查证属实。4月18日上午,在阳泉劳动部门的协调下,幼儿园负责人答应立即退还违规收取的保证金,并当场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刚出了劳动局的大门,幼儿园负责人便马上反悔,要对郭晋、王朝霞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事情进行起诉,并表示,等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后再说。 (特派记者 贾彦卿 通讯员 周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