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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区为依托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21日
作者:王峥     来源:《学前教育》杂志

文/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王峥

       世界上,多国政府已经从宏观管理的层面上认识到,早期儿童教育与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发展息息相关,不仅能够促进儿童的发展,而且能够缓解家庭压力和社会问题,保障国家中长期的繁荣。因此,许多国家明确地将早期儿童教育与社会改革联系在一起。例如,英国建立多个以社区为基础的早期儿童服务机构——“早期儿童优质服务中心”,作为实现其“提高教育水平、扩大受教育机会、支持家庭、减少社会排斥、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和减少贫困”等社会政策的一种“非暴力手段”;澳大利亚政府试图通过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早期儿童服务网络来实现“多元文化认同”的社会变革;而日本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早期儿童服务网络,目标也是指向解决少子化等社会问题;美国则通过增加对早期保育与教育的投资,使得整个社会减少矫正教育,减少犯罪和监禁,产生更高的经济生产力。
      我国政府逐渐从国家层面开始重视0至3岁的婴幼儿教育。2010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但是,目前作为承担社区婴幼儿早教工作的幼儿园却在实践层面遭遇了不同程度的普遍性困难。导致这些困难的深层原因,正是社区早教工作并没有真正实现以社区为依托。

      一、政府主导的管理体制决定以社区为依托

      幼儿园、妇幼保健院因其具备开展早期儿童教育和医疗服务的经验和有利条件,通常被认为是实施社区早教的第一主体。但是,这样并不利于落实政府在早期教育中的规划、投入和监管等方面的责任,明确0~3岁早期教育服务占公共财政支持的比例。只有以社区为依托,才能把早期教育试点真正纳入当地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政府在该项目中强有力的支持作用。
      我国政府力量强大,我国的社区也有着自身特点,即“政区与社区的同一性”。行政区与社区是两个性质不同、又有联系的概念。从空间含义上理解,行政区属政治空间范畴,是中国政府为了有效地控制与管理地方而划分的地域单元;社区则是由具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的人群组成的地域社会共同体。中国目前的社区建设是在城市街道和居民委员会的基础上推进或实验的,表现了基层政区组织与社区管理组织在地域空间上的同一性特征。虽然在我国的《宪法》和《组织法》中规定,街道是政府的一级派出结构,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长期以来,在城市强政府的推进下,特别是实行权力的层层下放,使城市的纵向管理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格局,现行的街道和居委会实际上已经成为城市基层行政区的延伸,承担着大量的政府职能。
      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早期儿童服务网络是当今世界学前教育领域的一个热点,它不仅备受世界各国政府、学者和教育实践工作者的关注,而且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列为其工作的一个要点。我国的社区由于存在着“政区和社区的同一性”的特点,社区自组织性不强,人们的社区意识还较薄弱,暂时还做不到以社区为基础,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以社区为依托还是可以实现的。
      具体说来,要像企业的项目负责制那样,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需要政府有专人负责,并直接受主管区长或市长的领导,并且由各相关单位,包括计生、民政、妇联、教育、卫生等部门的领导人组成联席会议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地沟通协作,需要协调利益时由主管领导出面。这样,平级单位间才便于合作。

      二、“服务”的定位决定以社区为依托

      尽管我们关注儿童、研究儿童,但却不能采取“儿童中心主义”的观点。儿童是处在背景之中的,处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生态系统之中。在这个系统中,各种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环境,如家庭、托幼机构、社区等,交织在一起影响着儿童的发展,儿童也与这些环境进行着交互作用。我们应该采取的是人类发展生态学的视角,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关注0~3岁婴幼儿的教育。这就需要提供给散居婴幼儿及其家庭的早期教育活动应定位于“服务”,而不仅仅是“教育”。
      首先,“服务”涵盖的内容更广泛。例如英国已经建立起的大量的以社区为基础的早期儿童服务中心,这些服务中心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教育、保育和健康等服务,包括为0~5岁儿童提供的教育和保育,为家庭提供的初级健康服务和其他支持性服务,为少女怀孕者提供的服务,为家长、教师以及其它社会人员提供有关早期保育、教育的专业训练,为成人提供的教育、职业培训、工作介绍,等等。
      其次,“服务”还意味着在教师、家长、儿童的关系上,教师并不是高高在上的特殊人物,相反,教师、家长和儿童的地位非常平等,关系非常自如。理想的早期儿童服务机构中,教师和家长都尊重孩子的兴趣,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家长也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主动地、随意地、积极地参与进去。也就是说,尊重儿童和家长的主体地位,尊重儿童的意愿,重视家长的参与,注重将服务建构在儿童、家长和教师间平等、自然的关系之上。教师并不刻意地去教育儿童和家长,他们对儿童和家长的干预作用可以说是毫无痕迹地揉合在与儿童和家长的互动过程中。在环境氛围上,服务注重创设一种和谐的环境,能给人一种很舒适惬意的感觉。
      另外,“服务”的理念还体现在“需要的满足”上,其出发点不是要去教育儿童和家长,而是强调主动地、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去满足儿童和家长的个别化需求,通过和家长的沟通、商议及时地根据家庭需要的变化而调整服务内容。因此,它不仅提供儿童保育和教育方面的各种服务,而且还应家长的需求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介绍、继续教育及其他家庭支持服务。这是一种“两代之间”(inter-generational)的服务,即成人和儿童在同一机构内、同一时间、各自获得需要的服务,有效地解决了成人在育儿和自我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也是一种一站式(one-stop-stop)的整合性服务,即家长和儿童的诸多需求在早期儿童服务机构这一站就能得到满足,为家长和儿童提供了相当的便利。
      从一定程度上说,这种服务理念是有点向当今兴起的第三产业所带来的消费服务主导化观念靠拢的。消费服务主导化观念提升了接受服务的人本身的价值,强调提供服务的人员要有一种真诚的态度、要有意愿站在接受服务的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要对接受服务的人的需求及时地作出回应。可以说,这种服务观念是当今人文关怀时代精神的体现。
      只有以社区为依托,才能实现这种“服务”的理念,提供综合性的一站式服务,优化0~3岁婴幼儿的成长环境,让不同层次的各种系统相互作用、共生共荣。

      三、早教的特殊性决定以社区为依托

      对于0~3岁婴幼儿来说,各种层次的环境中最重要的是家庭环境。家长是他们生命中的重要人物,家长的儿童观、教育观、文化素养、性格好坏、精神面貌直接影响着0~3岁的婴幼儿。开展0~3岁婴幼儿教育服务,不是仅仅关注儿童,最低限度的视野也要放大到家庭这个基本单位上。可以说,家长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孩子的发展。
      不断积累的证据表明,儿童行为有效、长期的改善都是由于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的参与,才能实现的。而且,在这一过程中,改变的不仅仅是儿童自己,还包括家长等教养人。以美国的早期干预运动、儿童保育运动和家庭资源项目这三场大的运动为例,它们都意识到父母在儿童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在项目计划中对父母的需求和关注给予积极回应。
      从0~3岁婴幼儿生活的地点来看,他们绝大多数散居在社区的家中,既不在妇幼保健院,也不在幼儿园或亲子园。他们一日生活的时间主要是在社区的家中,生活中的重要人物是家庭中的成员,从事的活动主要是吃喝拉撒睡、游戏、探索世界、与身边亲近的人建立依恋关系、与周围的人进行初步的社会交往。这些特点决定了开展0~3岁早期教育试点要依托社区,面向散居的儿童和家庭,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取得成效。
       0~3岁儿童的教育更加生活化、情境化、更加受物理环境和人际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儿童更主要的是无意识地学习。维果茨基认为,教学的性质在儿童的发展阶段中存在着不同的特质。3岁前的儿童“按照自己的大纲进行学习”,儿童的发展不是由成人的教学大纲决定,而主要由儿童自己决定。维果茨基将这类教学称为“自发型教学”。与“自发型教学”相对的是“反应型教学”,即教学是按照成人的教学大纲。这类教学一般适用于高年级大年龄儿童的教学。而3~6岁儿童的教学处在这两种教学类型之间,维果茨基将这种教学称为“自发-反应型”教学。0~3岁婴幼儿的身体发育、认知特点、情感社会性的发展都有着自身的特殊性,需要专门的教育和服务。
      因此,0~3岁儿童的教育不同于幼儿园3~6岁儿童的教育。幼儿园不适合作为主要的依托机构进行0~3岁儿童的早期教育服务。幼儿园的设施、人员、工作重心本来就没有针对0~3岁婴幼儿的需要。更何况,幼儿园本身已经任务繁重,再让其兼职做另一项需要专职做的事情即便心有余也力不足。
       相比起幼儿园,妇幼保健院与0~3岁的儿童联系更加紧密些,有机会接触家长,有机会使家长从孕期就提高作为家长的素质。但其主要的工作内容是从健康的角度为儿童和家长提供服务,同样也没有更多的余力来进行亲职教育以及为儿童和家庭提供其他综合性的服务。
       依托妇幼保健院和幼儿园,表面看会节省成本,但不能取得预期有效的成果,反倒会造成人、财、物的浪费,贻误时机,不能实现国家“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的战略思想。要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必须有专人、专款、专门的机构,理顺管理与实施的关系,秉持服务的理念,认清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特殊性,在此基础上,善用各种资源,合作推进。
      2012年底,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的通知,决定在上海市、北京市海淀区等14个地区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通知提出:“明确管理体制。要求试点地区建立政府主导,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分工,切实把0~3岁早期教育指导纳入公共卫生和教育服务体系。”“落实政府在早期教育中的规划、投入和监管等方面责任”。这些都为真正落实以社区为依托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实际上,参加试点的不少地区已经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我们有理由相信社区早教会从目前的以幼儿园为依托逐渐过渡到以社区为依托。■(《学前教育》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