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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答问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4日
    来源:卫生部网站

    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简称《规范》)如何要求并保障托幼机构为儿童提供安全的食物?

    答:《规范》依据现有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提出对食堂的管理要求,并给出具体可行的依据。要求食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托幼机构食品采购要求和库存食品要求,明确食品加工用具的消毒要求;对留样食品要求提出明确要求。

    2.如何保障在托幼机构就餐儿童的营养?

    答:《规范》要求托幼机构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 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制订儿童膳食计划,定期更换带量食谱;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保证了儿童平衡膳食的供给,包括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全日热量分配等。以有效促进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预防营养性疾病发生。

    3.《规范》对儿童膳食费管理是否有要求,如何保证费用都用在儿童膳食中?

    答:《规范》要求托幼机构膳食由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以保证儿童膳食费用专款专用。

    4.《规范》是否对托幼机构提供的饮用水有要求?

    答:《规范》明确提出托幼机构应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5.儿童在托幼机构内进行室内外活动和锻炼,《规范》是否对预防运动安全有要求?

    答:《规范》明确体格锻炼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生理特点开展,并掌握运动强度和运动量;保证儿童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做好运动前、运动中和运动后的医学观察;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对患病儿童、病愈恢复期和体弱儿童的锻炼提出要求。

    6.儿童入托幼机构要做哪些检查?

    答:儿童入园(所)前要到医疗机构进行身高(长)、体重测量,进行眼、耳、口腔、视力检查,和一般内科检查,并进行血红蛋白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验。

    7.儿童转园(所)时是否要重新进行体检?

    答:儿童转园(所)时,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所)。“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8.儿童因外出等原因离开托幼机构一段时间,还要重新进行入园(所)健康检查吗?

    答: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者,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9.儿童需要在园(所)喂药时,家长该如何做?

    答:《规范》明确规定患病儿童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如果儿童确需在托幼机构喂药,托幼机构应当和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10.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体检在哪些医院进行?

    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与《规范》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发现哪些疾病需要离岗?

    答:《规范》明确指出 “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凡患有发热、腹泻等症状;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2.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如何保证在园儿童的健康?

    答:《规范》中通过以下规定保证在园儿童的健康:

    (1)托幼机构应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报告。(2)托幼机构要督促家长完成儿童预防接种。(3)对因病缺勤的儿童要加强随访,以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发现可疑病例时,及时进行隔离控制措施,并对环境和物品实施消毒。(4)发生传染病期间,托幼机构加强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注意保护易感儿童。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和转园(所)手续。(5)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6)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工作,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