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加载中,请稍后…
位置: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 > 事业发展 > 政策研究

对“小悦悦”事件的法律分析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21日
作者:赵艳婕

  【事件回放】2011年lO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尉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独自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她又被一辆小型货柜车碾过。七分钟内在她身边经过的18名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贤妹把她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但小悦悦已重伤难治,于10月21日零时32分离世,

  【问题一】10月21日。南海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南海区检察院呈请对面包车司机胡军逮捕。请问,为何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而非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通过监控视频可见,胡军所开的汽车前轮压过小悦悦后曾出现两三秒的停顿。这两三秒内他是否看到了被压的小悦悦、有没有考虑少赔偿等原因故意再次碾过小悦悦,成为判定案件性质的关键,如果胡军故意碾过小悦悦,那么他就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胡军只是以为自己压过物品,那么他再次碾过小悦悦的行为就只能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主要表现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从对涉案车辆的关键部位和影像资料所做的详细技术分析以及胡军自己的口供中可知,胡军并没有积极追求小悦悦的死亡结果,而是能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仍放任自己的行为。因此,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捕。不过,检察机关批捕罪名并不一定就是法院判决罪名,法院最终会以后续调查的结果和证据来判决胡军所应承担的罪名,

  【问题=】在小悦悦身边经过的18名路人对她不闻不问,是否应因此而担责?

  由于我国没有对见死不救进行立法,因此难以追究18名路人的法律责任。18名路人之所以见死不救,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担心被诬陷。那么,应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的“零风险”呢?我国一方面不妨通过立法规定惩罚机制:被救者或其家人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向施救者赔礼道歉和进行经济赔偿,比如,深圳市政府正在起草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中规定:“如果被救助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反咬一口,并最终证实他诬赖救助人。则应受到一定惩罚,”另一方面不妨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好心人免责’,的规则,为施救者规避可能遭受的法律风险。比如,除非有重大明显过错或明显故意,施救者对帮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在判决“救人反被诬”之类的案件时,法院应坚守公平正义,做到有法必依。“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被救者若反告施救者伤害他,则被救者应该举出相应的证据。若被救者举不出,则法院不应支持其诉求,

  【问题三】小悦悦是独自在巷子里行走而遭遇车祸的,她自始至终都处在脱离监护的状态之下。请问,小悦悦父母是否应承担责任?

  小悦悦父母在孩子离开他们视线那么长时间也没发现,而且在小悦悦被车撞倒碾轧后十多分钟了都不知道。显然,小悦悦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笔者认为小悦悦父母应网他们的失职和过错而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小悦悦父母的监护责任和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不能等同,不能由小悦悦父母分担部分责任,或因其疏忽而减轻肇事司机的责任。

  另外,我国不妨借鉴国外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当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时,国家有责任也有权力接管父母的监护权。但这需要国家完善儿童福利体系,确保孩子获得更好的监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