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加载中,请稍后…
位置: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 > 公共政策

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

发布日期:2012年02月15日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的通知
鲁编办发[201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

 

  为加强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幼儿园编制管理,合理配置基础教育资源,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

  国有企业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核编标准

  幼儿园教职工主要包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医务和财务人员。保育、后勤服务人员逐步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列入编制管理。


  (一)班级规模
  小班(3至4岁):20-25人。
  中班(4至5岁):26-30人。
  大班(5至6岁):31-35人。


  (二)教职工与幼儿比例
  全日制普通幼儿园:1:6-8
  寄宿制幼儿园:1:5-6


  (三)教职工结构比例
  管理人员: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6-9个班的幼儿园配正副园长各1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园长1名、副园长2名。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可在上述配备标准基础上增配副园长1名。园长应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其他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任。
  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1%。
  医务人员: 一般每园配1名,寄宿制的每园配2名,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财务人员:一般每园配专职会计1名,出纳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名。
  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示范和实验性幼儿园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按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核增附加编制;山区湖区幼儿园、多民族教育或特殊教育幼儿园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按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8%核增附加编制。

  三、有关要求

  幼儿园编制由主管部门根据本标准提出具体核编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在园幼儿数量变化较大的,也可在学年转换期间,由幼儿园主管部门提出编制调整意见,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适时调整。
  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定幼儿园编制,核编后全面实行编制实名制,健全完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配套约束机制。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严格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幼儿园相关经费。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结构,对于规模较小的幼儿园,有条件的要进行适当调整合并,发挥规模效益,提高教育质量。
  本《标准》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