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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视野下农村学前教育公平问题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2日
作者:昌利娜     来源:早期教育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并强调实现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于政府,同时要发动全社会共同为实现教育公平而努力。可见,教育公平已成为当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目标。学前教育作为整个教育过程的起点,对人一生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必然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方面。但由于我国农村经济文化落后,其学前教育的发展程度大多严重滞后于城市,因此对我们这样一个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60%的国家来说,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实现学前教育公平已迫在眉睫。

  一、伦理学视野下教育公平的新涵义

  (一)伦理学视野下的公平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正义即公平,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公平、公正、公道在伦理学上属同一概念。公正被伦理学称为社会治理的最重要道德原则。”他认为,公平正义体现于两个正义原则之中,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第一个原则强调人人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第二个原则强调享有比例平等的非基本权利。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万俊人将其解读为: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其中的差别原则对我们重新理解教育公平有重要启示作用。

  根据罗尔斯的观点,所谓差别原则就是要确保社会上最少受惠者获利,从最少受惠者利益出发调节和处理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进而达到平等、自由的目标。但应注意的是,差别原则并不是指所有社会成员获利相同,这是其与自由原则的不同之处。罗尔斯认为,造成人们之间不平等的原因除了政治体制、经济、社会条件等社会因素的限制外,还受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自由原则只能排除造成人们不平等的社会差别因素,却无法排除自然差别因素。而差别原则则致力于解决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由此我们认为,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真实涵义包括两方面:首先,不平等要限制在社会经济利益的范围内,而不允许在人权自由等基本权利方面出现不平等;其次,即使在社会经济领域,这种不平等也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即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二)以差别原则为依据重新解读教育公平

  基于以上两点理解。我们可以重新解释教育公平。一般我们认为,教育公平是指处于同一社会的个体,在入学机会、教育过程及受教育结果上都平等,任何区别对待或条件不均等都被视为教育不公平。包括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资源上的平等。但这实际上是将教育公平等同于教育平等,寻求的是将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资源这三者在全国范围内的整齐划一,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根据差别原则,笔者认为要做到教育公平应该包括两方面:首先,在教育基本权利如受教育权、入学机会的享有上。应做到平等,让人人“所得相当”;其次,在非基本权利如教育资源的分配上,可以采取差别原则,确保“得所当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