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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醉驾,亦可入罪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7日
作者:李小红     来源:早期教育

  2011年6月3日,某公办幼儿园大三班幼儿家长陈某将黄老师和其他3位教师以及25名幼儿及其家长一起请到自家开的饭店里聚餐。席间气氛热烈,家长们不断地给4位老师敬酒。聚餐结束时。黄老师先在自己的汽车里睡了一觉,醒后就开着汽车往家走,不料正碰上民警执行夜查酒驾。经鉴定,黄老师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问题一]黄老师可能犯什么罪,处什么刑?

  黄老师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若构成该罪则可能被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罪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该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该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拘役是一种主刑,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金是一种附加刑,立法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幅度,只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因此法官可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作自由裁量。

  黄老师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还有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但其他罪一般都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而危险驾驶罪只要行为人醉酒驾驶,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虽然因修正案刚刚施行,实务界对该罪的构成要件有所争论,但从立法原意看,对醉驾法律没有情节上的限制,即只要经过检验、测试。构成醉驾就可入罪。

  按照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本案中黄老师的鉴定结果已远远超过这一标准,所以极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问题二]后来,交管部门将黄老师驾驶证吊销。请问。黄老师以后还能否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般来说,黄老师能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但至少在五年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危险驾驶罪作出规定的同时,也对相关的其他法律作出了修改。其中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作了三种情形的规定: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黄老师开的是自己的私家车,不是营运机动车,也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应按照上述的第一种情况进行处罚,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五年后只要符合条件,黄老师依然可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三]县教育局因黄老师醉驾被拘留而撤销了黄老师的教师资格,请问县教育局能以此为由撤销黄老师的教师资格吗?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也对上述内容做了类似规定,并指出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由于黄老师只是受到了拘留处罚,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没有因故意犯罪而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因此县教育局因黄老师醉驾被拘留而撤销其教师资格的行为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