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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幼教机构工作人员聘任条件的比较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6日
作者:严冷于开莲高维华刘琴     来源:学前教育研究

  编者按:我國现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1989年颁布试行,1996年正式实施的。《规程》正式实施15年来,我國学前教育事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是办园体制和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办园体制多样化,社会力量办园凸显,尤其是民办园发展迅速,但办园质量良莠不齐;公办园逐渐减少,需求增大,收托压力加大。其次,随着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的加大,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学前弱势群体有所增加,除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外,农村留守学前儿童、城镇流动学前儿童成为新的需要关注和扶持的群体。第三,新近颁布的《國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提出普及学前教育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新要求,迫切需要制订新的办园标准和准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与评估,建立健全合理的幼儿教师编制等制度。可见,现实发展的需要与國家中长期学前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都急需修订《规程》这一法律位阶最高的学前教育法规性文件。此次《规程》修订工作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框架下,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以促进《规划纲要》的贯彻和执行,推动学前教育的普及和质量提高。在此背景下,本刊将推出一组就《规程》所涉重要内容而进行的中外比较研究成果,以推进社会各界对《规程》修订的关注及对其视野更为开阔的理解。

  [摘要]:我國现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我國法律位阶最高的学前教育法规性文件,已经正式颁布实行了15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急需对其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其中,《规程》第六章主要涉及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聘任条件。与其他國家和地区的相关规章进行比较和分析,可以发现我國《规程》对幼儿园工作人员聘任条件的规定并不算低,甚至更高,这并不意味着《规程》在修订时应降低标准,因为我國《规程》的制定目的是提高幼儿园保育与教育质量。而很多國家与地区的相关规章只是关于幼教机构开办的最低标准,不过我们还是可以从中获得诸多启示,如应进一步加强《规程》的可操作性,对园长、教师、保育员培训的名称、资格证书的等级、培训时间的长短等做出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同时增强规定的弹性,方便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以让有不同优势的人参与到幼儿教育工作中来;应增加有关对园长、教师、保育员特定个性与气质的要求,以保证保育和教育质量及教师队伍的稳定;应对厨师和驾驶员的聘任严格把关,提出有关的具体聘任条件;应设定园长、教师、保育员的最低年龄,以避免因身心不成熟的人照顾幼儿而可能造成的伤害等。

  [关键词]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工作人员;聘任条件

  我國1996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1989年《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修订版,至今已有15年。随着我國经济和文化的快速发展,1996年版《规程》中的一些内容有待修订。受教育部和中央教科所的委托,本文研究者承担了修订《规程》前的國际比较研究部分。本文将主要针对《规程》第六章中与幼儿园工作人员聘任条件相关的内容,与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区的相关规章进行比较,以为《规程》在此方面的修订提供参考。

  《规程》本质上是一部专门用于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的文件。为了保证研究内容的可比性,我们特意选择了其他國家和地区与幼教机构内部管理相关的规章进行比较,这些國家和地区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爱尔兰、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澳门和台湾,涉及的规章制度共15项。有些國家和地区没有与《规程》完全对应的文件,研究者只好选择其内容上比较接近的文件来做比较,以美國、加拿大和爱尔兰为例,我们选择的即是它们的幼教机构开办标准。

  《规程》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主要规定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聘任条件,其中包括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一般聘任条件、幼儿园园长的聘任条件、幼儿园教师的聘任条件、幼儿园保育员的聘任条件、幼儿园医务人员的聘任条件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条件。本文将就这6个方面一一进行國际比较。

  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一般聘任条件

  根据《规程》第三十五条,我國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要求是全方位的,不仅要求他们具有合格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还要求他们思想政治进步并具有良好的师德。相比之下,其他國家和地区关于幼教机构工作人员的一般聘任条件的规定则更为具体、细致,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是无犯罪记录,并将之做为首要条件、重中之重。例如,美國伊利诺伊州《日托中心执照发放标准》规定,所有工作人员是否犯罪或虐待及忽视儿童的背景材料必须备案待查;英國《早期基础阶段之法定框架:为0-5岁幼儿学习、发展和保育设立标准》规定,幼教机构招纳工作人员,包括志愿者在内,只要年满16岁都必须进行犯罪记录的审核;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儿童服务规章》和南澳大利亚州《儿童服务规章》规定,有过性侵犯罪记录的人禁止从事幼教工作,南澳大利亚州《儿童服务规章》还规定,有过虐待儿童和玩忽职守犯罪记录的人也不得从事幼教工作。

  二是具有专业背景,指拥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资格、培训经历和知识及技能等。例如香港《学前机构办学手册》要求幼儿园工作人员,包括校董、校监、校长及教师都必须申请注册获得相应的专业资格。此外,除修读法定的基本训练课程外,员工还应参加有助他们增进专业知识的在职培训;美國伊利诺伊州《日托中心执照发放标准》规定,幼教机构主管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每年都必须参加15小时的在职培训;英國《早期基础阶段之法定框架:为0-5岁幼儿学习、发展和保育设立标准》规定,幼教机构招纳工作人员时,必须对其资格证书进行审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儿童服务规章》规定,幼教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懂得儿童服务环境中安全的必要性,必须掌握儿童生理、心理、认知、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基本知识,必须了解与儿童年龄阶段及发展阶段相适宜的学习活动及经验,还必须具有儿童健康、保健和营养方面的基本知识;新西兰《教育法》之《幼儿教育规章》规定,幼教机构50%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

  三是达到一定年龄。例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儿童服务规章》规定,儿童服务中心或提供流动儿童服务的机构不得聘用未满18岁的员工;南澳大利亚州《儿童服务规章》规定,幼教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年满15岁。

  四是身体健康。如美國伊利诺伊州《日托中心执照发放标准》规定所有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必须备案待查;英國《早期基础阶段之法定框架:为0-5岁幼儿学习、发展和保育设立标准》规定,幼教机构招纳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状况审查。

  五是为少数民族服务的幼教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化,如挪威《日托机构工作规程》规定,萨米幼教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了解萨米的语言和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