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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如何应对1~3岁儿童入园对学前教育的挑战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7日
作者:王蕾     来源:幼儿教育

  [摘要]近年来,1~3岁儿童上幼儿园在挪威越来越普遍。在挪威,大量年幼儿童入园是对学前教育的巨大挑战。为了确保1~3岁儿童教育的质量,有必要重视对1-3岁儿童的研究。挪威学前教育工作者在这方面的尝试和努力可供中国同行参考。

  [关键词]挪威;学前教育;1~3岁儿童;入园;挑战

  以往,挪威的学前师资教育主要是针对幼儿园3~6岁儿童的需要设计的。近年来,1-3岁儿童上幼儿园的越来越多,已占全国在园儿童总数的30%,这对挪威的幼儿园教育和学前师资教育都造成了挑战。为了确保1~3岁儿童的教育质量,有必要重视对1~3岁儿童的研究。本文将介绍挪威学前教育工作者在这方面的尝试和努力,供中国读者参考。

  一、承认儿童有能力对环境施加影响

  1 年幼儿童是积极的参与者

  在过去的三四十年里,发展心理学家进行了许多实证研究,使我们对0~3岁儿童的能力有了许多新认识。以往我们对0-3岁儿童的看法大多是建立在弗洛伊德与皮亚杰的理论之上的,认为儿童是脆弱的,依赖成人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现在,许多实证研究证实,与成年人相比,年幼儿童确实易受伤害,但并不像我们以往认为的那样脆弱。与皮亚杰所描述的幼儿以自我为中心的形象大相径庭,新近的研究表明,婴儿从很早开始就具备了以他人为中心的能力。正是因为具备这种能力,所以年幼儿童可以通过模仿学习与他人互动。

  儿童是积极的参与者,从出生开始,就积极参与社会交往,并积极构建自己生活的这个世界的意义。儿童对现实的理解是通过他们对自我存在的环境的认识来形成的。进入幼儿园后,即便是年仅1岁的儿童,也有能力参与到与周围环境互动的活动中,接受环境的影响,同时又对环境施加影响。年幼儿童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以自己独特的方式积极加入幼儿园这个集体中来的。和年龄较大的儿童相比,1-3岁儿童更擅长用身体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2 尊重年幼儿童的参与权

  挪威政府规定儿童在幼儿园有参与权。所有儿童都应该有机会定期参与计划制订和教学活动评价,儿童的参与年龄没有最低限制。必须强调的是,教师是按照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来决定对其意见的重视程度的。如何理解和真正实现年幼儿童对幼儿园教育的参与权,是幼儿园面对的重大挑战。

  (2006)认为,儿童的参与权在广义上可以被理解为成人维护儿童的表达权利,从而使儿童的意愿可以对幼儿园的工作有所影响。Sandvik(2007)认为,1~3岁儿童的参与会带来教学和道德上的挑战。㈨教学上的挑战指的是会影响教师对教学活动的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而道德上的挑战是指要求教师在与年幼儿童交往时要平等对待儿童。从道德角度看,教师和年幼儿童接触时应该使用平等的态度和方式,使儿童处在最自然和放松的状态。教师要把注意力集中到儿童身上,倾听和理解他们的身体和口头语言。

  二、重视与年幼儿童的家长合作

  挪威政府的政策目标是保证所有年满1周岁的儿童都有幼儿园可上。2007年,上幼儿园的1~2岁儿童已占全国1~2岁儿童总数的69%。近年来,年幼儿童上幼儿园的人数在迅速增加。换句话说,为年幼儿童提供日常保教服务的幼儿园已经越来越普及。

  Farstad和Stefansen(2007)在研究中发现,家长选择把自己的孩子送到什么地方反映了他们的看法,即认为什么是对自己的孩子最有益处的。最有益于孩子的不能被简单理解为最方便照看孩子,而是对于文化价值观的选择。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送1~3岁的孩子上幼儿园,说明家长认识到上幼儿园对孩子的社交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发展都有好处。幼儿园被看作是让儿童接受系统教育的地方。几乎所有接受调查的家长都强调,幼儿园为孩子提供的服务是稳定和安全的。

  当年仅1岁的儿童开始上幼儿园时,他们通常是第一次被直系亲属以外的人照料。从家庭护理过渡到由公共机构提供护理,对年幼儿童来说,这是生态环境的巨大变动。年幼儿童既要和陌生人建立关系,又要在由同龄人组成的班级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到一个新环境的过渡常常会给年幼儿童带来情绪上的压力。成人必须认真对待并帮助儿童,使他们能够应付新的环境。为了使1~3岁儿童在幼儿园有一个良好的开端,教师需要与年幼儿童的监护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最了解孩子的是父母,父母知道孩子的习惯、经历、愿望和兴趣。教师应该在此基础上开展工作。此外,入园阶段良好的家园合作也会为幼儿园与家庭之间以后的进一步合作铺平道路。

  在幼儿园里,每一名年幼儿童都要由一名固定的成人来负责。这名成人就是儿童的主要联络人。教师们分工明确,各自负责当几名儿童的主要联络人。主要联络人通过建立和儿童的密切关系来保证每名儿童都不被忽略,都能被教师看到、听到和了解。作为主要联络人的教师应该给儿童安全感,当儿童探索周边环境时为儿童提供情感支持。主要联络人的另一个任务是建立家庭和幼儿园之间的联系,使儿童能够体验到两个不同环境中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幼儿园法》规定幼儿园的工作应得到儿童家长的理解,同时要和家庭密切合作。儿童在幼儿园的时间里,由教师负责对他们的照料和教育,教师应该根据家长的愿望来照料和教育儿童。《幼儿园法》保证了儿童的父母对幼儿园工作的参与权和影响力。家园要密切合作,但这不意味着家长可以控制幼儿园工作的细节。幼儿园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如贯彻《幼儿园法》和《学前教育内容和任务大纲》等。因此,幼儿园有必要探索如何使家长更好地参与到幼儿园的工作中来,以共同促进年幼儿童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