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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20日
作者:魏秋红     来源:山东省寿光市教育局
 
    200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意见》的精神,我们协调有关部门,对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机制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充分认识实行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998年,我市教育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农村幼儿教师实行退休制度的实施办法》。《办法?规定,1987年前参加幼教工作并获得潍坊市幼儿教师任职资格的在职教师,达到退休规定年龄的,退休后可以享受市在编民办教师退休待遇。 近三年,我市还为民办幼儿教师每人月增工资140元。 这些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幼儿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了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2002年起,我市中小学民办教师全部转正,但按政策农村幼儿教师(全市共有幼儿教师1503名,其中农村幼儿教师占87%)不能转正,也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先农村幼儿教师的工资从农村教育附加费中列支,但费税改革后,则由乡镇统筹,且大部分从幼儿园收费中支付,这样幼儿教师的工资提高幅度受到了明显的影响。 这些因素直接导致农村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偏低,工作积极性不高,部分年轻骨干教师甚至辞职转入其他行业,严重影响了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育质量的提高。为此,实行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已势在必行。
 
    二、深入调查"对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科学论证
 
    为妥善解决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我市托幼办协同相关部室的有关人员,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并多次召开乡镇教委主任、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还多次到市农村养老保险处和企业养老保险处咨询有关政策。 市教育局对全市今后10年内农村幼儿教师的情况进行了科学预测,依此推出各单位及个人对入保费的承受能力,并多次召开局长办公会,就人保形式、人保范围及入保费的来源和个人、单位承担的比例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初步确定了四种方案。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决定对农村幼儿教师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即为教龄满两年以上,符合有关条件的农村幼儿教师入保,45周岁以上的农村幼儿教师可自愿办理入保或退休。入保时,按教龄由个人和单位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交纳费和追补费。 在对该方案存在的问题和可行性做了详细的论证后,市教育局将该方案上报市委、市政府。 2002年7月,寿光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委会对方案进行了研究,列席会议的有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大家在听取了市教育局《关于实行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制的汇报》后,一致认为该方案切实可行,并决定由市政府出台政策,将农村幼儿教师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办理企业养老保险。
 
    三、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制度真正落实
 
    为确保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制度得到真正落实,市政府及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一是教育局出台了《寿光市幼儿教师管理意见》,对全市所有幼儿教师进行了整顿。 对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学历要求或拿不到“六项专业技能达标合格证书”的教师一律辞退;对所有幼儿教师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评聘,被聘教师可以办理入保手续。
 
    二是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农村幼儿教师实行养老保险的意见》,该文件规定:现在岗的集体幼儿园教师,年龄45周岁以下,2008年8月31日前参教, 并在寿光市教育局登记注册、持有潍坊市幼儿教师任职资格证书、近两年内任职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均可申请缴纳养老保险;年龄45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幼儿教师,可自愿办理入保或退休,需办理退休的教师满 50周岁后,参照《寿政发[1990]108号文件》执行。2002年9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动员大会,仅一周时间,市教育局、劳动局就顺利地为全市符合条件的农村幼儿教师按文件规定办理了养老保险或退休手续。
 
    三是制定了养老保险的缴纳及享受养老待遇的有关政策。政策规定:按照全省2002年投保的基数1404元,相应的保险费根据教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其中,连续幼教教龄满20年以上的(含20年),单位承担60%;满15~19年,单位承担55%;满10~14年,单位承担50%;满5~9年,单位承担45%;满2~4年,单位承担40%。 以后,根据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确定投保基数和单位承担的比例。 包括投保基数、按教龄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保险费的比例,投保不足年限时养老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等。 同时规定,幼儿教师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投保年限不足15年的,需一次性追补,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同样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四是正确处理入保与园所建设的问题。 我市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园所新建、大型内部设施配套、房舍修建由办园单位负责;二是从幼儿收费中支付幼儿教师工资、入保费、退休费和小型内部设施配备。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通过预测我市近10年幼儿园发展的情况后,我们认为,幼儿园收费除支付教师工资、入保费、退休费外,全市可节余650万资金,用于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广大农村幼儿教师尽职尽责,一心扑在工作上,教育教学质量明显得到了提高。这一切无疑都是得益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为农村幼儿教师解决了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