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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来源:本站原创
1987年3月9日
为提高幼儿园编制的科学性,进一步发挥幼儿园在教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标准。
  一、班级的规模
  小班(三至四岁):20~25人。
  中班(四至五岁):26~30人。
  大班(五至六岁):31~35人。
  二、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
  全日制幼儿园:1∶6~1∶7
  寄宿制幼儿园:1∶4~1∶5
  三、主要教职工的配置比例
  园长:三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一人;四个班以上的幼儿园一般设二人;十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可设三人。
  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
  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2~2.2人。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一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
  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一般配二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一人;出纳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一人。
  上述专职教师、保育员和炊事员的配置比例幅度在具体掌握时,一般以六个班一百八十人为中间数,多于此数者向低比例方向浮动,少于此数者向高比例方向浮动;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亦可相应浮动。
  幼儿园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编制内调剂安排。
  四、示范和实验性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具体掌握。
  五、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